天长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案
提案字(2020)121号
案 由:依法打击职业放贷人,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民间融资环境
提案人:韩玉惠(第一提案人)梁湘国(第一提案人)
董晓佳 孙天明 杨志泉
内 容:
天长市现有民营企业1.3万多家,经济活跃,资金拆借普遍,职业放贷群体出现,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一、 职业放贷人的概念及危害
职业放贷人,是指从事高息放贷,即民间俗称的“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个人。
1、扰乱金融秩序。职业放贷人以高利率吸收民间资金,再以更高利率贷给小微企业或个人,滋生高利贷。职业放贷人还干扰了金融机构执行国家信贷政策,不利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和宏观调控。
2、矛盾纠纷易发化、群体化。职业放贷人出借的资金多为低息揽储,他们有些人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担保公司、典当行等进行放贷,如不能及时回本或这些平台、公司一旦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即引发大量群体性纠纷。
3、借款人利益保护缺失。借款合同签订时,借款方因急需用钱,对于出借方通过“当头抽利”、“利滚利”或额外现金收利等要求,照单全签。发生纠纷时,借款方往往因提供不了被套路的证据而败诉。
4、诱发其他社会问题。职业放贷易引发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暴力违法犯罪,也为诈骗敛财、进行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2015年以来,该市法院查处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骗取贷款、高利转贷等非法民间借贷犯罪案件。
二、职业放贷人出现原因
1、近年来我国银行利率普遍下调,人们更愿意将节余资金用于投资,以期获得比银行存款利息更高的回报,但正规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不足,相对充裕的民间资本缺乏好的金融投资渠道。
2、国家正规信贷门槛高,民营企业在抵押担保、资信条件等方面无法拥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贷款优势,加之国家信贷政策与信贷规模的控制,致使企业融资渠道更加不畅,大量高息民间资本借机注入企业现金流。
3、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职业放贷人为规避法律规定,采取预先扣除利息或重新出具借条、出具阴阳借条,隐瞒实际交付的本金;通过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变相提高利率;通过“砍头息”、利滚利掩盖高额利息;通过多户头转账、互相拆借、三角债方式,造成法院取证难。故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职业放贷人胜诉率高。而作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局,无形中成为职业放贷人的“合法讨债”机构。
4、民间借贷缺乏行业监管。对于市场上大量存在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信托性投资公司,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其设立程序与普通公司无异,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即可成立,无需专门的审批手续,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关,很多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将主要精力放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上。
三、对策及建议
1、改进金融服务,明确信贷规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2、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严格规制职业放贷人诉讼行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法院对同一原告在该院涉及20起以上或同一年度涉及10起以上民间借贷案件,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一律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对于职业放贷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认定为无效,贷方仅需返还出借方本金;被告对主体或事实有争议的,一律要求放贷人到庭接受询问;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一旦发现“套路贷”“非法吸存”等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职业放贷人代理超过3次的,向司法部门通报情况。
3、建立打击高利借贷及衍生违法犯罪行为的联惩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建议由当地党委政府牵头,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等部门参与的联惩机制。法院向有关部门通报职业借贷人名录,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形成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税务机关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压缩职业放贷人获利空间,从源头上遏制暴利行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4、加强宣传引导。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社会公众投资理财的风险意识,引导公众理性投资。推广示范性的借款合同,提高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主办:金融监管局
会办: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